香港離婚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 / 分身家 / 撫養權
香港離婚率不斷攀升,夫婦之間要來到這一步其實也是無可奈何。但若真的要申請離婚也是件煩事,其中要注意的事項很多,以下為你一一拆解!
1. 保證人、保險受益人等權益變更
若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時作了連帶保證人,又或是你配偶所擁有的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在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盡快撤換保證人。而保險單的受益人等也可按需要而變更,因為離婚後若仍然沒有去變更保單受益人(例如受益人仍是前妻),那前妻仍可按保單而能獲得賠償金。
2. 雙方的財產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無約定財產制度,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均是各自擁有,而債務也是各自負擔 ,除非有相反意圖又或其中的財產有乃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果是聯名的銀行戶口,一般而言從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雙方共同擁有,除非其中有相反意圖(如聯名戶口只是為方便某些用途而採用),則另作別論。
實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是以過往習慣作準則去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以此評估去分配資產。而分配後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一方,此情況一般是丈夫。然而值得留意的是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此案中,最終判決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的一半財產。而這個50/50規則一開,終必會帶來深遠的影響。有鑑於此,在香港,尤其是作為丈夫的一方,若然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婚後協議,是極為重要。
3. 業務的擁有權
如果丈夫擁有具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亦是他的收入來源,在離婚案件中該業務的估值便時常會出現爭拗。
若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實體而又昂貴的資產或設備,則可委託合資格人士(如會計師)進行專業估算。通常來說,業務估值出現爭拗的原因,是因為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乃至結果往往有極大的差異。由丈夫一方委託的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可以由妻子一方委託的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請注意,如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雙方協議,則很可能會被傳召出庭作證,並因而這招致昂貴費用。
4. 贍養費
妻子一方一般來說均有權共分聯名財產,還可能獲得定期的贍養費。要注意的是,法庭有機會考慮以「徹底分清」形式來終止其中一方的長期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是指負責養家的一方可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贍養費款額 (或分期支付贍養費),原意是希望雙方能將不愉快事件盡快拋開並展始新生活,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被追收拖欠的贍養費)。作出此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一方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然而,法庭亦只會在不削弱答辯人的賺錢能力和他擁有足夠的資本的前提下,才會對支付贍養費一方作頒布整筆付款令。
5. 家中物品的分配
任何物件皆有其價值,尤其在家中,大至衣櫥雪櫃冷氣,小至水瓶別針,皆可以納入協議書中的分配事項,而且寫得寫越詳細,乃日後的爭議就會越少。
6. 子女監護權 / 撫養權
倘若出現子女的監護權的爭拗,法院一般會先頒布暫時監管令給其中一方,並且社會福利署的社工會定時進行家訪,並提出子女安排的調查報告,以供法院參考,以據此作出最後監護權的決定。法院的準則是以從子女的角度考慮,以盡作出對該子女獲得最大利益的判決。例如其中一方在經濟上佔優,並可提供子女較佳的物質生活,然而這並非全然的決定因素。若雙方能達成共識,那就不需要法院作裁定,只要在協議書上清楚列明並雙方作出簽定即可。此外,子女監護權應盡量避免共同監護,因為其中一方有可能因不可預期的因素,而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並造成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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